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券商高管任职资格有新规

2000-12-06 来源:生活时报 常 红 我有话说

近日,中国证监会发布了《关于〈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〉的补充通知》,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。

《通知》规定,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除学历和从业经历要符合原有的规定之外,还应熟悉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,具备必需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,具有良好职业道德。

《通知》同时规定,有以下十种情形的人员不得进入证券公司高管,包括受过其它金融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处罚;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出现重大问题;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;有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行为;因涉嫌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且没有定论;受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;有赌博、吸毒、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;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;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等。

《通知》还建立了一套推荐制度。今后,证券公司拟聘任的高管人员申请任职资格,要由两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按规定推荐。证券公司拟聘任高管人员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任职资格时,应填写重新设计的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》。对具备任职条件的申请人,证监会将出文表示“没有异议”,对不具备条件的,出文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。

《通知》还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,并建立相应的档案信息系统。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、稽核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公司和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,都必须比照《通知》执行。对现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,证监会将按照新规定组织年检。

此外,《通知》还加大了对有关人员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。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如出现虚假、隐瞒、重要遗留等问题,中国证监会将在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,并把相关证券公司列为诚实性有问题的机构记录在案,对该公司今后的申请材料进行重点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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